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1-06-04 00:00
闽财教指〔2021〕3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 号)、《福建省城乡义务教
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20〕10 号)文件精神,现下
达你市、县(区)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转移支
付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1)、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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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提供作业本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2)、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
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万元、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
万元(详见附件 3),上述项目收
入列“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
“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
根据各地核实的 2020-2021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中城乡义务教育
学生数、小规模学校数、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以及省定补助标
准进行测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
活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报送的上一年度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省定补
助标准进行结算。
二、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各
项目省定标准以及闽政〔2016〕16号确定的承担比例,落实本级
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
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
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20〕40 号)要求,及时拨付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
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同时,要切实做好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落
实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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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市、县(区)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部署,
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
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四、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
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
行,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五、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
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
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好绩效
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
门应参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附件 4),及时将绩效目标任
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
结果应用,并于 2022年 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
财务处。
附件:1.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
2.2021 年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安排
表
3.2021 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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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 5月 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5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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