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3〕1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3年7月28日

  

  

  

  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9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计划生育协会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家庭健康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计生协会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计生协会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和指导开展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省计生协会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五条 各市、县(区)计生协会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执行、审核、公开、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生育关怀。主要用于帮扶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金秋助学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女孩给予大学学费补助;安居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建房、购房或房屋修缮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项目,用于“失独家庭心理慰藉援助中心”“暖心家园”等阵地建设及活动开展;紧急扶助及慰问项目,对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紧急扶助和走访慰问;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对实施不育不孕症或生殖健康系统疾病治疗或筛查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补助;开展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

  (二)家庭健康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健康指导、咨询、教育和服务,家庭健康服务中心(驿站)建设,示范性健康家庭创建及“健康知识进万家”系列活动,开展群众性健康宣传教育服务活动等;开展生育支持服务,加强新型婚育文化宣传,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及“青春健康”教育等;建设新时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动员服务会员群众。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金秋助学、安居工程等资金依据实际补助人数及补助标准测算分配;其他资金分配因素包括需求、财力、绩效因素,权重分别为60%、10%、30%。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项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状况分档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管理结果或其他体现成效的指标。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县(市、区)计生协会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由各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汇总审核后,于9月15日前上报省计生协会。

  (二)省计生协会对各地上报材料汇总审核后,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形成次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和绩效目标,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其余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计生协会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各设区市计生协会、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县(市、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上报省计生协会、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计生协会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各级计生协会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由设区市计生协会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计生协会、省财政厅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生协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计生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省级生育关怀行动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