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9-29 00:00
闽财社指〔2019〕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
金融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
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 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重点
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工作,确保优抚对象待遇落实,现下达你市、
县(区)2019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含提高补助标准
资金)_____万元(详见附件 1、2),医疗补助资金_____万元(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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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3)。
一、此次安排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伤残人员
(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
兵民工)、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
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
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 8023部队及其他
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
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请根据《福建省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14〕25 号)有关规
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此次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人
均每年 2000元标准,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
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七至十级残疾人员旧伤
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所需资金。请根据《福建
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
财社〔2014〕33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此次安排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请列入 2019 年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第 20808款“抚恤”下相应的项级科目,此次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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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资金请列入 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101401项“优
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请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闽财绩〔2015〕2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
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绩〔2014〕2号)和《福
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绩
〔2019〕2号)相关要求,参照 2019年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 4、
5)和补助你市县(区)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市、县(区)
绩效目标。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区)区域绩效目标做
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
将你市(区)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市(区)内预算绩效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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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9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19 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资金
分配表
3.2019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
4.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2019年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2019
5.
年度)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 9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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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9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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