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时间:2021-12-17 18:42

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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