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财教〔2019〕12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3-28 00:00:00

闽财教〔2019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社会事  
业局政府有关部门关直属机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项目评才评价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 号)精神,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  
担,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现就†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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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修改为‚根据财政预算编  
制要求,会同省科技厅确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制定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和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  
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四条省科技厅职责修改根据国家和省委、  
省政府方针政策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  
申报、评审和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同时,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  
会同省财政厅优化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  
二、提高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一管理办法‡第九条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修改为‚对试  
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  
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按照项目资  
助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500万元以下  
的部分为 30%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25%1000万元以  
上的部分为 20%。其它项目仍执行†管理办法‡第九规定‛  
(二)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项目总预  
算不变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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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  
算依据。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  
剂手续。  
(一)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项目总预  
算不变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  
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省科技厅审批‛  
(二†管理办法附件 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直  
接费用-设备费‚直接费用-劳务费预算编制注意事项条款保  
留外,其余条款全部废止管理办法‡附件 1修改后见†补充  
通知‡附件 1)  
(三)修改†管理办法‡附件 5。取消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  
表中的承担单位财务审核意见及签章具体详见附件 2)  
(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原则上在预算  
执行前一年度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年度‚一下‛预算  
指标开始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  
四、提高专家咨询费标准  
†管理办法‡附件 1第十一条第 8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  
行调整,具体为: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标准为 1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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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人天(税  
。  
(二国知名专家专家咨询费标准 3600/税  
。  
(三会议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  
会期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 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的,按以  
上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三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以上标50%执  
行;邀请省外专家参加活动的,可给予往返补贴 1000/人、次  
(税后。  
以通讯方式(包括网评)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按次计  
算,每次按不高于以上标准的 20%执行。  
五、加大科研人员薪酬奖励力度  
(一)对全时全职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负责人及引进  
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  
位应在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时,与省科技厅商定人员名单和年薪  
标准,并报省财政厅、人社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  
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  
效工资总量。  
(二)对列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允许在项目验收  
通过后,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基础研究项目经  
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 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  
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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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公示。  
六、优化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  
(一)允许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  
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  
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  
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等。  
(二)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2  
年内(从项目验收后第二年 11日开始计算)统筹安排使用,  
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七、完善公务卡管理  
(一)支出中按我省公务卡相关制度规定需要刷卡结算的,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  
生的支出等,经单位同意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对于参与科研项目 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  
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以办理  
并使用公务卡。  
(三)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  
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  
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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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金。  
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福建省级科技计划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 号)及本†补充通知‡  
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范管理理设置审批流程,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承担单位配套的项目经费管理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九、本通知由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经费中设备费与劳务费预算编制要求  
2.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2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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