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财教〔2019〕12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3-28 00:00:00
闽财教〔2019〕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社会事
业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 号)精神,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
担,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现就†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 1 -
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修改为‚根据财政预算编
制要求,会同省科技厅确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制定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和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
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科技厅职责修改为‚根据国家和省委、
省政府方针政策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
申报、评审和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同时,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
会同省财政厅优化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等。‛
二、提高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一)†管理办法‡第九条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修改为‚对试
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
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按照项目资
助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 500万元以下
的部分为 30%;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25%;1000万元以
上的部分为 20%。其它项目仍执行†管理办法‡第九规定‛
(二)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项目总预
算不变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 2 -
三、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
算依据。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
剂手续。
(一)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项目总预
算不变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
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省科技厅审批。‛
(二)†管理办法‡的附件 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除‚直
接费用-设备费‛‚直接费用-劳务费‛的预算编制注意事项条款保
留外,其余条款全部废止。(†管理办法‡附件 1修改后见†补充
通知‡附件 1)
(三)修改†管理办法‡附件 5。取消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
表中的承担单位财务审核意见及签章。(具体详见附件 2)
(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原则上在预算
执行前一年度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年度‚一下‛预算
指标开始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
四、提高专家咨询费标准
†管理办法‡附件 1第十一条第 8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
行调整,具体为: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标准为 1500元/人
- 3 -
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元/人天(税
后)。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专家咨询费标准 3600元/人天(税
后)。
(三)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
会期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 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的,按以
上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三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以上标准 50%执
行;邀请省外专家参加活动的,可给予往返补贴 1000元/人、次
(税后)。
以通讯方式(包括网评)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按次计
算,每次按不高于以上标准的 20%执行。
五、加大科研人员薪酬奖励力度
(一)对全时全职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负责人及引进
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
位应在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时,与省科技厅商定人员名单和年薪
标准,并报省财政厅、人社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
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
效工资总量。
(二)对列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允许在项目验收
通过后,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基础研究项目经
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 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
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
- 4 -
单位内部公示。
六、优化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
(一)允许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
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
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
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等。
(二)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在 2
年内(从项目验收后第二年 1月 1日开始计算)统筹安排使用,
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七、完善公务卡管理
(一)支出中按我省公务卡相关制度规定需要刷卡结算的,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
生的支出等,经单位同意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对于参与科研项目 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
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以办理
并使用公务卡。
(三)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
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
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
- 5 -
使用现金。
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福建省级科技计划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 号)及本†补充通知‡
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规范管理,合理设置审批流程,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承担单位配套的项目经费管理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九、本通知由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经费中设备费与劳务费预算编制要求
2.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 2月 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2月 28日印发
- 6 -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