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4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7日

福建省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产业化发展资金、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中药材发展资金等三个子专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工信部门、科技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专项资金绩效

  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药械产品(含原料药)的首次产业化,新增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

  (二)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方面。

  (三)中药材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道地药材100亩以上全过程可追溯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制定道地中药材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方面。

  第七条 分配办法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因素分配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由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二)采取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分别负责对产业化、创新药物研发、中药材发展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并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下达市县级主管部门分配的除外),公示无异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后,按有关规定会同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

  第八条 资金执行

  (一)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进行。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材料,由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初审后向省工信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开展专项审计,组织专家现场查验,确定奖补名单并公示,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按要求下达专项资金,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各级工信部门落实生物医药创新产品首次产业化奖励政策,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认定,下达专项资金,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二)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年度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组织材料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等推荐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审核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申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药品研发经费投入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邀请省药监局参加,根据最终资金审核结果下达补助经费。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原则上以当年度预算金额为上限安排实施。

  (三)中药材发展资金:一是支持建设道地药材百亩以上全过程可追溯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用于规定的建设内容。

  二是支持制订道地中药材行业标准或省级及以上团体标准,由申报制订道地药材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项目申请,经评审择优列入制订计划。标准制订完成并正式公布后,经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给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订主持单位。

  第九条 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应当认真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运用。省财政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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