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38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福建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福建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五)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四)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配合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等;

  (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专利信息分析及导航、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标准化及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等项目;

  (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及中欧、中泰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协议等项目;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国家级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政策实务研究、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项目评审等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资助。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给予150万元、试点城市100万元;示范县(市、区)及园区(含服务业发展集聚区等)30万元;试点县(市、区)及园区(含服务业发展集聚区等)20万元资助;试点升格为示范的,给予相应的差额资助。

  对获批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相关机构给予20万元;对纳入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10万元资助;从备案网点升格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信息中心、导航服务基地的,给予相应的差额资助。

  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给予300万元;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给予50万元、快速维权中心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补助。对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发行主体补助,单个发行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运用补助。对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信息分析导航并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培育高价值专利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给予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以及首次列入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企业、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政策实务研究项目资助。对立项的知识产权政策实务研究、专利统计调查分析、商标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研究等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资助。对实施国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优秀、良好、合格的设区市,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海外保护补助。对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纠纷应对并取得积极成效的企事业单位,经评审,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海外知识产权监测、纠纷信息收集、商标海外风险排查、纠纷应对指导、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文献翻译、海外联系等工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对列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泰地理标志保护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推广工作补助。对承接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中国品牌日、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专利代理师考试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等活动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各个基地根据工作任务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批准设立或签署开设协议的福建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下属分站,根据年度考核绩效给予下属分站的承担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省级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基地,各个基地根据工作任务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评审制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发布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三)项目初审后,根据需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同时根据需要对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五)对评审制非涉密项目,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七)各市县(区)财政局收到下达的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核准制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经费。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除以上资金使用范围,因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执行。今后如出台新的奖补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已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信息公共服务备案网点、列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列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泰地理标志保护协议》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涉及省级知识产权资金奖补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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