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优秀科普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优秀科普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优秀科普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6月14日
福建省优秀科普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优秀科普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优秀科普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拓展公众获取科技知识的渠道和参与科普活动的途径,促进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协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优秀科普相关建设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科协组织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制作与推广。
(二)科普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
(三)科普信息化建设,搭建数字化科普平台。
(四)科普队伍建设和科普人才培养。
(五)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打造科普活动品牌。
(六)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七)开发科普展教课程、文创产品。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科协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和相关单位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科协。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科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对批准立项项目,由省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实施进度、经费预算、预期成效等内容。
项目完成后,由省科协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方式可采用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验收、委托验收、省科协主持验收三种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向省科协提交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科协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科协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协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科协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科协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科协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科协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