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省财政厅、林业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8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林业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含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补偿补助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补偿补助资金支出活动,指导市、县(区)、国家公园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国家公园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国家公园管理局提出国家公园范围内相关规划和年度预算需求建议,负责补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属国有林场参照当地办法执行。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公园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70%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30%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
国家公园管护支出范围为《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财资环〔2023〕7号)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的财政支持事项。
第六条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七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补偿标准测算并分解下达市、县(区)及省属单位,由市、县(区)及省属单位统筹使用。
第八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省级财政资金,省财政厅、林业局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局。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当地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当地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等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补偿补助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设区市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公园管理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后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并对上报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