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统筹各项救助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指导民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省民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做好省级补助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对相关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跟踪监控、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资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人员支出包括:特困人员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服装(被褥)费、生活必需品购买费、必要交通费、网络通讯费和零用钱等;提供照料护理、住院看护等服务支出;提供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捐助以外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支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其他费用支出。

  (三)临时救助,用于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发放救助金、实物等临时救助支出。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等支出。其中:

  1.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街面临时救助;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支出。

  2.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的支出。

  3.医疗救治支出。主要为受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

  4.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对受助人员进行教育、康复训练、行为矫正、心理疏导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5.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交通、差旅等支出。

  6.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的支出。

  (五)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主要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社会关爱保护。

  (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用于保障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孤儿,或年满18周岁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成年孤儿的基本生活支出。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支出,包括:

  1.日常生活支出。主要用于孤儿饮食、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支出;鞋服、被褥等个人日常生活用品支出;为孤儿提供照料、陪护、评估等支出,必要的交通、通讯、零花钱等支出。

  2.教育文体支出。主要用于为孤儿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兴趣培养、体育娱乐、心理健康服务、外出活动等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医疗康复支出。主要用于为孤儿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服务、住院服务以及体检等所需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资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出;孤儿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

  (七)政府购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服务,用于支持各类符合条件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服务。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专项经费中的列支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八)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用于对符合条件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九)其他由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困难群众救助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各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测算公式如下:

  某地分配资金=资金总额×该地补助需求×该地工作绩效得分/Σ(各地补助需求×各地工作绩效得分)

  某地补助需求=该地城乡低保补助需求+该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需求+该地临时救助补助需求+该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需求+该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补助需求+该地孤儿保障补助需求

  某地城乡低保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以及孤儿保障补助需求主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省级补助标准以及省级财政补助比例等测算;某地临时救助补助需求主要根据户籍人口数、该地筹资标准以及省级财政补助比例等测算;某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需求主要根据以前年度结余数和支出数测算;某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补助需求主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该地老区县数量占比等测算。

  某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对象数量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取自民政部门的业务报表数据,各地户籍人口数量取自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各地工作绩效得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制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并通过考核确定。

  为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省财政厅、民政厅在分配资金时,可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二)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区)。预算年度开始后正式的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合理编制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统筹使用,同时要注意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资金消化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辖区乡镇(街道)人口数量等因素,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至乡镇(街道),确保乡镇(街道)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临时救助金及时、有效发放。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实际支出少于当年度省级财政补助的,省级财政将在下年度适当减少补助。对结余较大的,省级财政可按有关规定回收、调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应统一支付到救助保护机构账户。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个人。对通过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临时救助金,发放单位要逐一登记备案。

  (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可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承担照料护理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三)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儿童所在的福利院或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按月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取得的购买服务收入按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民政厅要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民政厅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补助资金应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管理,并做好资金发放情况的公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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