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福建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9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开展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市县的补助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中央资金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福建”建设、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体现正向激励、优绩多补的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预算执行、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预算执行年度人大批复时间等因素,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等前期工作。统计、审核各地实际任务量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补助标准适用准确、资金投向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健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健康科研和人才培养、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用途包括: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主要用于:卫生健康科研相关支出;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相关的学员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师资教学补助、师资培训、基地教学及培训质控、考核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补助,服务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生活津贴(补助)等支出。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方面,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援外医疗队(含各类专家组)对外医疗援助和交流合作等相关支出;对口支援、医疗质量控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无陪护”病房试点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相关支出;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中医药科技创新发展、适宜技术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和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具体内容和补助标准,结合国家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国家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任务,以及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除符合规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贴、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服务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生活补助、援外医疗队员和家属津贴补贴、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等明确用于对人员补助的事项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主要考虑改革地区数量、财力情况、公立医院改革进展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资金。某市县应拨付资金=改革地区数量×省级分档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其中,绩效考核奖励金为项目资金总量的15%,加上从排名后5位县(市、区)在基础标准基数上扣减10%的资金;用于奖励排名前2位的设区市和前5位的县(市、区)。
2.卫生健康科研和人才培养。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因素(培训人数、服务基层人数等)、省级补助标准、绩效因素等分配资金。某市县(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应拨付资金=某项培养培训补助对象数量×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
3.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助、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主要考虑工作任务量、绩效因素等分配资金。某市县(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应拨付资金=各项政策性亏损因素(或指令性任务数量、能力建设任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补助向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部分专科医院倾斜。
4.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主要考虑开放床位、床位实际占用情况等分配资金。符合补助条件的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拨付资金=年平均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省级分类补助标准。
5.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补助。某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基础年薪+管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卫生健康科研项目、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培养;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补助等内容。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卫健委结合国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卫健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文件中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报送。
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还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作任务等,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科研(含中医药科研)方面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地卫健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二十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财政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资金按国家实施期限相应调整,如遇中央相关项目调整或不再实施,省级对应项目相应调整或取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规〔2022〕4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