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了《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2024—2026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发展,推进集聚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集聚区主导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一批全局性、支撑性、创新性的重大数字基础设施项目;
(三)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提升数据高质量供给和高效率流通水平,培育壮大数据要素产业生态;
(四)支持高水平举办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推进做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布展等工作;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对象等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
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专项资金可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安排标准、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等事项。申报指南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必要时现场核验)、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明确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各级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项目申报指南,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级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项目申请财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厦门除外);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三)具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或落实到本级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数字经济牵头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于10月31日前予以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直接向省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委托各地数字经济牵头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数字经济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