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侨联(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侨联:
原《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1〕3号)文件已到期废止,为继续做好福建省贫困侨救助工作,现制定《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4年5月11日
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规范贫困侨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贫困侨基本生活补助、大病大灾和生活困难归侨慰问等资金。其中基本生活补助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归难侨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标准的固定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各负担50%,设区市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与县(市、区)财政的具体负担比例。
第三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注重实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侨联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侨联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救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
(三)组织救助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组织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五)监督资金支出活动。
省侨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救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救助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全省贫困侨救助对象的审核与统计汇总工作,执行已经批复的救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按要求编报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施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发放范围
(一)基本生活补助。对包括贫困归侨、侨界失依儿童和空巢老人等的基本生活救助。贫困归侨指经县级以上侨联认定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归侨;侨界失依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已离世,家庭失去依靠和主要经济来源的16周岁以下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经县级及以上侨联认定生活困难的儿童;侨界空巢老人是指无子女或子女皆在海外的具有归侨、侨眷身份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慰问补助。对归侨遇大病大灾时给予慰问补助;对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贫困归侨救助标准但因病、因灾、因学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归侨给予临时慰问补助。
第六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发放标准
(一)贫困侨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
(二)大病大灾归侨慰问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三)生活困难归侨临时慰问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救助对象确定
(一)建立名册。由村(居、社区)、乡镇(街道)或基层侨联(指县级以下侨联,不含县级),根据救助资金管理要求,结合贫困侨生活实际,在侨界进行广泛摸底,建立救助人员名册(名册应包括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家庭年收入、救助类型等基本要素)。
(二)审核认定。救助对象名册经村(居、社区)、乡镇(街道)或基层侨联组织按规定研究确定后上报至县(市、区)侨联,县(市、区)侨联根据基层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示。县(市、区)侨联将拟确定的救助对象在公示栏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确定及备案。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侨联确定发放名册,存档备查,并于9月底前报送至设区市侨联、省侨联备案。
第八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下达。每年10月底前,省侨联会同省财政厅将次年救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应在当年度11月底前下达县(市、区)。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各市、县(区)侨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发放,其中基本生活补助按年一次性发放。
(二)资金清算。次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侨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本年资金发放名册表(包括汇款、转账存根复印件等)及发放情况、资金结算情况等书面上报设区市侨联和财政部门。设区市侨联和财政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后书面上报省侨联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贫困侨救助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偏远地区或特殊情况确实不适合转账发放的,由所在县(区、市)侨联同意后以现金发放,现金发放应由直接发放人、救助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基层侨联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金发放金额不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额的30%。各县(市、区)侨联应按年度做好纸质、影像等佐证资料归档工作,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条 基层侨联应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因死亡、重复申报救助资金及其它规定应当退出救助的情形,应及时调整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侨联不定期对贫困侨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侨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