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粮储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4月30日
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引粮入闽、粮食应急保障、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粮储局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实施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结果应用;指导和督促市、县(区)及局属单位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含平潭,下同)负责统筹安排并下达省级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粮储部门(含平潭,下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粮储部门应汇总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后报省粮储局。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引粮入闽”奖励;
(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
(四)产业发展建设;
(五)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六)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七)粮食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建设。
专项资金在紧急状态应优先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保供稳市决策部署的需要。
第九条 “引粮入闽”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主产省(市、区)直接调入且非用于储备轮换的粮食,和在主产省(市、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粮食企业。在主产省(市、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且调入粮食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200万元/家;仅调入粮食奖励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吨。
第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保障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配送中心等设施设备投入、改造;储备粮库配备机动或小型(简易)稻谷加工设备;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入。综合补助标准每个企业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建设主要用于粮食品种品质品牌建设、粮食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好粮油”产品、粮食节约减损。综合补助标准每个企业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主要用于粮油绿色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绿色储藏功能提升。补助标准每个粮库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以设区市为单位(含省属,下同),补助标准每个单位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粮食收购、储备过程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等。以设区市为单位,补助标准每个单位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挖掘当地粮食历史资源,建设粮食安全教育基地、开展粮食安全宣教活动等。以设区市为单位,补助标准每个单位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六条 采用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粮储局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以下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粮储局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一)固定因素及占比:粮食产量10%、储备规模10%、绩效评价10%。
(二)年度调节因素及占比
年度调节因素是指根据年度粮食工作重点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投入、投资、加工能力、新增产能、引粮入闽数量、品牌创建数量等;因素占比根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的资金需求和审定的因素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设区市粮储部门根据省粮储局明确的年度调节因素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按照省级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下达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补助项目后,提出专项细化分配方案。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后,会同粮储部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进行监督。
省粮储局对设区市上报调节因素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结合因素占比、年度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粮储局会同财政厅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于8月31日前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在省粮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省粮储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及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粮储局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省级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省粮储局部门已细化支出,预算年度开始后,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省粮储局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储局于10月31日前予以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各市、县(区)财政、粮储部门接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送省粮储局,具体报送要求由省粮储局确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粮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储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粮储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在市、县(区)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设区市粮储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对市、县(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省粮储局。
省粮储局根据各设区市上报考核情况开展粮食安全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粮储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规定,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建〔20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