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供销社(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供销社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4月7日
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保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供应链产业链稳定畅通和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消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供销社安排下达省级专项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市、县(区)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牵头建立项目库,结合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各级供销社及其投资或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资保供稳价体系建设,提升农资生产能力、农资储备能力和庄稼医院服务农业生产能力;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三)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网络、县域流通服务网络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设;
(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发展“数商兴农”农村电商;
(五)基层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改造提升基层社(含村社共建)、新建乡村惠农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城乡社区和农村综合服务社;
(六)综合服务功能拓展体系建设,助推农产品产销对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及农资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相关重点项目及其他重点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对象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和因素分配法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市县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对市县转移支付部分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留省部分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供销社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年度下达任务数(项目投资规模)和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各设区市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省级下达任务和绩效目标,并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审核工作,确保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当年扶持重点、补助标准及时限等内容,申报通知在供销社门户网站上公开。
省供销社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会同省供销社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省供销社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于10月30日前予以提前下达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剩余部分资金预算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供销社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供销社。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供销社应当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在市、县(区)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设区市供销社应当按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对市、县(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省供销社。
第十七条 省供销社组织开展“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应当及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建设和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