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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