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