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3〕2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福建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 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和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级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专项评估结果,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研究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 导、推动、督促市、县(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区) 应当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足额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县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五条 市、县(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农田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建设以农民 为受益主体,支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主体承担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落实自筹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

  (八)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 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贷款贴息、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设施保险费、新增耕地奖补以 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5%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选址、组织申报、勘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图斑核对等方面支出;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据实列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和工程监理费从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补助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 据实列支。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从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级、设区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对按省政府任务要求,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的,按每亩1.5万元给予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增耕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完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和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 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 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适当结合上一年度高标 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粮食播种面积、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建后管护、撬动社会资本等成效较好的市、县(区),可在分配当年度补助资金时,通过改造提升任务倾斜予以激励,激励资金用于农田建设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接到下达的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农田建设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预算下达到有关县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 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 规定比例将下年度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县 (市、区),剩余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分配下达。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农业农村厅按要求设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会同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 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在完成农田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对于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县级可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农田工程损毁修复、建后管护等与农田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数据、信息和材料等认真审核。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市、县(区)应当对所获得的补助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报省财政厅。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在以后年度减少补助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 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 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19〕40 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补充完善<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农〔2021〕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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