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闽财规〔2023〕2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通知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矿产资源开采期费源等清册。税务部门在每年征期结束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入库及欠费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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