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3〕11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3710

  

 

 

  附件

  

  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规范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 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为我省独立工矿区涉及县(市、区)。

  第三条 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区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 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 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 项目支出。

  第四条 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相关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 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注重绩效。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选取独立工矿区面积、个数和人口等因素,参考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测算。公式如下:

  某县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补助额=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补助总额×该县资金分配系数÷∑各县资金分配系数

  某县资金分配系数=(该县独立工矿区面积占比×50%+该县独立工矿区涉及人口占比×40%+该县独立工矿区个数占比×10%)

  ×市县财力状况分档系数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 30 日内,提前向县级财政下达下一年度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县级财政应当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独立工矿区 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 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将绩 效评价结果于次年 2 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财政厅加强对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 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福建省采煤沉陷区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9〕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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