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14日
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设置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 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2.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
3.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4.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达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办法。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地市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第十六条 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当年下达我省补贴资金总额。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中道路运输项目补助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附件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按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考核,辖区内无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或无符合补贴标准(即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城乡公交车辆设区市不参与具体考核。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鼓励地市结合辖区偏远地区“村村通”情况,将获得的资金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方案由各地根据辖区实际另行制定。
(一)补贴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我省农村道路客运成品油涨价补贴资金总额。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建制村“开得通、留得住”工作出现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省级检查通报等情况,每出现1个村扣10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每出现1个村扣5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本项扣完为止。
2.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设区市政府未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扣20分;未按照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扣1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各县(市)政府未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每个县扣10分;未按照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每个县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3.地方绩效考核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设区市政府未将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列入对县(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的,扣20分;有列入但考核内容未包含通车质量及扶持资金落实的,扣10分。
4.辖区农客车辆座位数情况(根据实际座位数得分)
根据考核年度内辖区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座位数(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计算得分,每个座位得0.1分。
5.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本项满分50分)
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难度权重系数进行排序,其中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难度系数为1.3、转移支付补助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县(市、区)难度系数为1、转移支付补助第四档和第五档县(市、区)难度系数为0.8。加权后建制村通车难度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5分、第三得40分,以此类推。
6.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7.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1)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的,每个县得20分。
(2)考核年度内,建制村通客车经验做法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省部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省部级发文推广的,每次得20分;在省厅、省运输中心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10分;在相关领导书面讲话中获肯定的事项,参照上述标准二分之一计算。
(3)考核年度内,承担部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20分;承担省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10分。
(4)考核年度内,预约响应通车建制村(以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2020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升为通班车的,每个建制村得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本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全省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某设区市考核得分÷全省考核总得分)。
二、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
按设区市考核。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20万元/站,改建不超过90万元/站;港湾式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20万元/站。单个项目建设补贴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70%。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
市、县两级政府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达到30万元的,得3分;达到150万元的,得10分;30万元以下不得分,30-150万元之间按等比例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面1位数。
2.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35分)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历年列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建设补贴。
(1)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应完工,且实际建成、功能符合相关规定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单个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建设总投资用“N”表示),N≥180万元的,得10分;180万元>N≥90万元的,得6分;90万元>N≥45万元,得4分;45万元>N≥20万元的,得2分。
(2)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应完工,且实际建成、功能符合相关规定的港湾式客运站项目(单个港湾式客运站建设总投资用“M”表示),M≥30万元,得2分;30万元>M≥20万元,得1.5分。
3.历年列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项目数量及建成投入使用情况系数(本项满分40分)
(1)历年列入省级建设补助且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满分40分。
(2)未完成当年度及往年度省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每个项目扣0.5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扣0.5分。
(3)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历年列入省级建设补助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客、货运功能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的,从得分中每个项目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扣分项目不得列入当批次补贴范围。
4.其他考核因数系数(本项满分15分)
(1)上年度承担省级交通相关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并取得相应成效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得10分。
(2)“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经验做法示范效应突出、获得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的,一次性得5分。
(二)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年度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全省年度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资金总额×(某设区市考核得分÷全省考核总得分)。
三、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
按设区市考核。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等级客运站新、改建项目补助及已投入使用项目的运营补贴。新建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站,改建不超过300万元/站。单个项目建设补贴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70%。已获得部综合客运枢纽补助的,省级建设补贴不再安排。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地方出台扶持政策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
(1)市、县两级政府合计配套并落实等级客运站项目各类资金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货款利息减免、运营补贴等),扶持资金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得1分;达到1000万元的,得5分;100万元以下不得分,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照等比例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面1位数。
(2)地方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在项目的交通枢纽用地类别基础上增加商务、商业、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社会停车场等用地类别的,得5分。
2.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40分)
(1)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的等级客运站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于上年度完工的,得35分;
(2)项目完成站级核定的,得1分。
(3)项目配套建设充、换电站的,得2分;项目配套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少于20个轿车车位)的,得2分,每增加5个加0.5分。该项封顶4分。
(4)设区市上年度无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客运站项目的,本项40分不得分。
3.已投入使用项目运营管理情况系数(本项满分50分)
(1)客运站项目已在运政系统内(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且正常运营的,一、二级站每站得5分,三级站每站得2分;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每站加2分。
(2)未完成当年度及往年度省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一、二级站每站扣5分,三级站每站扣2分。
(3)客运站发生同等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扣0.5分。
(4)本项满分50分,扣完为止。
(二)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年度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全省年度等级客运站补贴资金总额×(某设区市考核得分÷全省考核总得分)。
四、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按设区市考核。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设区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具体方案由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实际另行制定。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拨付我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70%。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设区市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的,得50分。市本级出台的,得25分;未出台的,不得分。辖区内各县(市)全部出台的,得25分;每少一个县(市)的,扣5分,扣完为止。
设区市开展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评估测算的,得50分。市本级开展的,得2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辖区内各县(市)全部开展的,得25分;每少一个县(市)的,扣5分,扣完为止。
设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达到100%的,得200分。市本级兑现率每降低1%的,扣3分,100分扣完为止;县(市)平均兑现率每降低1%的,扣3分,100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
2.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的,得90分。每降低1%的,扣10分,扣完为止;新能源汽车比例高于90%的,每提高1%的,加1分。
3.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设区市应积极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或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工作。参与创建的,得25分;取得称号的,得25分。
4.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本项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以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每标台得0.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全省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某设区市考核得分÷全省考核总得分)
五、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按设区市考核。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设区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具体方案由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实际另行制定。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拨付我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0%。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扶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2.巡游出租汽车数量情况(本项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设区市根据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计算得分,每辆车得0.1分。
3.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200分)
设区市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的,得200分,每低于1%的,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4.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10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5.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6.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7.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得100分;未推广的,不得分。
8.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9.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10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10.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现象,只要发生一次,本项即不得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全省年度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总额×(某设区市考核得分÷全省考核总得分)。
六、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补贴资金
开展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每年授予不超过十个县(市、区)“福建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荣誉,每个县(市、区)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推动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奖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
(二)奖励范围
1.支持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物流集散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新能源插电混合式电动货车、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
3.支持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
(三)申报条件
1.城市规模。各设区市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区),优先考虑设区市市辖区。
2.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3.政策环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方面有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四)申报流程
1.县级申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有关县(市、区)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级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申报城市名单及优先顺序,并按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申报城市名单及申报材料。
3.省级评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并切块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
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