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16日
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补链强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奖补资金。3年实施期内(2022—2024年),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控制,实施第一年按不超过10亿元的统一标准予以补助,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原则上实施期内进行三次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年度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的依据。
第三条 补链强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突出事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各司其职”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交办规划〔2022〕34号文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稳增长促投资部署要求,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加强各方面资金统筹,支持补链强链及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项目发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链强链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包括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等项目建设),引导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引导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等。
第五条 补链强链资金奖补标准为:
(一)综合货运枢纽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实施期内核定投资的20%”控制;
(二)集疏运项目按照不高于“实施期内核定投资的30%”控制;
(三)设备更新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实施期内核定投资的20%”控制;
(四)信息化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实施期内核定投资的20%”控制。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补链强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分配给地市,其中:2023年中央补助资金(启动资金)平均下达地市。2023—2025年三个年度,若绩效评价达到部级A档获得足额奖励资金,则平均下达地市;若出现因绩效评价无法达到部级A档导致奖励资金扣减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部级绩效考评结果,核实三地市绩效考评得分情况,按比例分配年度奖励资金,即某市年度奖励资金=中央年度奖励资金×(某市绩效考评得分÷三地市绩效考评得分之和)。省级对三地市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办法按照交办规划〔2022〕3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补链强链资金下达后,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补链强链资金下达地市,同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省级下达资金后,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细化项目年度支出计划,并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市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规范资金用途及拨付流程等。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监督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条 项目年度支出计划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因素影响进行调整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备案。对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及原因,经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链强链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省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补链强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省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补链强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