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城管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建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和管理监督等比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市、县(区)的分配,以各市、县(区)申报并列入当年度国家计划的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有关的实物量为主要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三、为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每年安排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奖补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主要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并获得国家激励支持的设区市;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管理、资料报送时效及质量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较为突出的市、县(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参照中央管理办法,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按职责分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相关材料等工作。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住建(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职责分工如实做好相关材料的填报和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应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有关材料,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至住建厅和财政厅(每年不再另行通知),绩效评价材料内容包括:
(一)绩效评价指标表,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三个部分(附件1~3)。
(二)相关指标说明材料(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4~8),上一年度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文件、财政拨款凭证电子扫描件等预算执行率的佐证材料。
(三)上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包括:
1.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2.本地区绩效评价总体情况;
3.本地区对所辖县(市、区)以及市本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4.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绩效评分理由说明;
5.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四)各市、县(区)应扫描提供绩效评价结果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项目认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审批手续和项目储备库档案资料;公租房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可研、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材料和项目储备库档案资料;租赁补贴发放应提供发放名单、收据等。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物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材料。货币化安置项目应提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等材料和项目储备库档案资料。因提前开工导致没有开工证明的项目,应由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并附证明文件。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集需提供佐证材料,市场化运营的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中标文件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相关凭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或一般债卷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凭证;资金使用及产出效益需提供,项目立项前期文件、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相关拨款凭证等,如已完工还应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六、有关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本通知为准,以前年度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4.租赁住房保障完成情况表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情况表
6.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具体实施情况表
7.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表
8.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