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3001-2021-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金〔202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2-22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设立第三期100亿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1-03-03 00:00
闽财金〔2021〕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金
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
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
发局、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及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增强中小微
- 1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设立第三期 100亿
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纾困专
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省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 1亿元,设立第三期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支持对象、贷款条件、名单收集、贷款发放、
担保支持、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继续按照《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
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20 号)规定执
行。2020年度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也可申请纾困专
项资金贷款。已经获得第一期、第二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
不得重复申请第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已获得其他贴息支持的
项目贷款不重复享受贴息。
二、贷款银行。参与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发放工作的银行为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省内分
支机构和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
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各家银行参与的额度由省
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各行协商确认,今后视工作需要调整。
三、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在
发放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时,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
财政贴息,减轻纾困企业利息负担。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金
服云平台业务数据,按月贴息,由发放贷款的银行按程序申请结
算。
- 2 -
四、强化担保。省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
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纾困专项
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主动运用“总对总”模式简化担保手续,推
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标准化,提高担保效率,更好地为小微企
业服务。要将省再担保机构、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纾困
专项资金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并作为省财政融资
担保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五、落实保障。各地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
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推荐名单、发放贷款、
提供担保,统筹推进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发放工作;对于不符合规
定的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积极通过
创业担保贷款、商贸贷、外贸贷、线上经济贷等其他政策性优惠
贷款和普通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
将合规请领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的贷款,优先用于纾困领域。各
银行要积极探索通过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提高
风险容忍度,对于不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需求,要及时反馈,并
在金服云平台上予以标注,及时调整纾困申请企业数和申请纾困
贷款统计数据。金服云平台要加强技术保障,及时优化服务功能。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与中小企业应急贷款试点工作应做好衔接。
六、正向激励。按照省财政厅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的《关
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闽
财金〔2020〕39 号),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工作情况纳入设区市和
- 3 -
县(市、区)金融试点工作,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
考核内容,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成果,统筹财政资金和资源
予以正向激励。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 2月 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2月 23日印发
- 4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