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5-2016-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行〔2013〕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7日

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规定,由省财政设立的,用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留学人员来闽创业、支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优秀人才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保障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各遴选平台单位负责各类人才的资金安排和监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项资金包括: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四类专项资金。

第六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补助海外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支持资金不低于50%(含50%)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不高于50%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二)支持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支持资金不低于50%(含50%)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不高于50%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三)给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福建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专项工作经费。

(四)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让、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台湾专才生活津贴。

第七条  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支持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提升和改善工作条件。对于生活条件较困难的人才,可酌情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二)特殊支持人才到国内外进行培训,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

(三)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四)给予高水平研发机构的初创期资金支持。

(五)为青年拔尖人才提供支持经费,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八条  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支持资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二)资助各类人才到海内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

(三)支持各类人才开展专业研究、专业服务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启动和产品市场开拓。

(二)资助留学人员团队建设、学术交流、贷款贴息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

第十条  各类支持资金的使用标准按照《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和各类人才遴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个人(团体)重复入选“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各类人才遴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重复入选时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按照本地区实际制定的人才政策与省“海纳百川”计划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若市、县(区)政策优惠度高于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中央在闽单位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支持经费由省财政支付一半,另外一半由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解决。厦门市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支持经费由厦门市财政支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遴选平台单位、省财政厅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才专项资金实行分段拨付,三年为一周期。遴选当年,省财政拨付50%的经费,经中期考核合格再拨付另外50%的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列支,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各遴选平台单位提出各类人才支持经费安排意见,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类人才支持经费安排意见,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意见,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核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由入选的人才(团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提出使用方案,用人单位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专项经费。各类人才遴选平台单位负责督促支持经费的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检查,每年要向省委人才办总结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配套条件,定期向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受支持人才(团队)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个人(团队),严格执行有关协议,合法使用经费。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不再提供特殊支持,追回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如因本人原因不再为我省经济社会服务,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情况属实的,除已开支部分外,剩余经费由用人单位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一条  各遴选平台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台湾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人才项目,经有关方面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省人才专项经费单列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行〔201189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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