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2-2016-00023
- 备注/文号: 闽财债管〔2016〕3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16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
2.各市、县(区)应当在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债务限额后的一个月内,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资金安排使用方案交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行债券代为举借。
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专项债务到期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等因素,合理安排专项债务还本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的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区)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的额度,并统一组织发行债券代为举借。
4.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在国务院规定的置换期限内,抓紧组织做好本地区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置换成专项债券。对未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不再计入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按照程序予以收回。
5.接受省财政厅转贷专项债券的市、县(区),应当及时与省财政厅签订转贷协议。
6.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向省财政厅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严禁出现债务违约行为,凡未按时缴付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的,省财政厅将于次月计算调度资金时全额扣回,并按逾期缴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计算罚息,在办理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时如数扣缴。
7.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务的监管,规范专项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公开专项债务相关信息,加强对专项债务的统计监测。对违反本办法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适当扣减相关市、县(区)新增专项债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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