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2-2012-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预〔2012〕1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03-19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项目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简化省直各有关单位工资(含津补贴)以及离退休费的发放程序,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份起,对于已实行工资国库统一支付的省直单位(含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规范津补贴的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由省财政负担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特岗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提租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基本工资部分),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规范后的生活补贴、高龄补贴(高龄护理费)、护理费、归侨补贴、交通费、提租补贴等工资项目,由省财政通过国库统一支付。
二、已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贴、高龄补贴(高龄护理费)、护理费、归侨补贴、交通费、提租补贴等工资项目,由省财政通过国库统一支付。
2、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特岗津贴,由省财政通过国库统一支付。绩效工资和提租补贴由单位统筹财政补助资金自行发放。
3、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项目调整后,原由事业单位自筹的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省财政负担,相应减少省财政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拨款补助。即,将原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自筹金额归并到在职人员绩效工资自筹金额中,单位自筹总量和省财政补助总量保持不变。由此带来的预算科目调整,省财政将在年末清算人员经费时一并调整。
三、未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
在职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仍维持现行发放方式,即全部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待单位正式开展绩效工资改革后,再改按已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单位的支付办法发放。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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