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8-00006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8〕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1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16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

闽财税〔2018〕8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

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企业范围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附件1)。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不含国家另有文件明确已可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企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2)。 

  二、退税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税计算 

  (一)退还比例计算方法。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 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 申请退税

7月31日前,纳税人按照统一制定的《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纳税人完成填报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对拟退税金额的确认工作。

9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附件:

1.

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3.

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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