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2-0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11 16:18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闽财税〔20119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 201211日起 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 201211日起 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 2011111日起 执行

四、政策衔接

2011 111 - 12 月31 ,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 128 印发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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