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2-08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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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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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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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
四、政策衔接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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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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