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龄办
关于印发《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
(重阳节)慰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老龄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关于提高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慰问金标准的通知》(闽老龄办综〔2012〕2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制定了《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重阳节)慰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申报、核实表
2、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简明情况登记表
3、_____年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龄办
2016年4月1日
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节(重阳节)慰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重阳节)慰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资金是指由各级老龄办主办,在老年节前夕慰问我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慰问对象为户籍在我省的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 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由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赡养人(或抚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老龄办(民政办)申报,并填写《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人申报、核实表》,申报条件如下:
(一)户籍在本辖区内;
(二) 当年满100岁以上。即当年年份—出生年份≥100;
(三)当年7月1日后健在。
第六条 县(市、区)老龄办按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提供的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名单进行走访、核实,于当年7月20日前填写《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和《福建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情况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局;设区市老龄办于8月20日前核实并汇总上报省老龄办,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局;省老龄办于10月30前将全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通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老龄办于当年10月31日前,按照当年度各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慰问金的115%,将下一年度慰问金拨付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设区市应及时将当年度慰问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老龄办在老年节(重阳节)将慰问金发放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家中。
第八条 各县(市、区)按照当年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有人数组织慰问。省老龄办、省财政厅按照当年核准人数,统计各地慰问金节余(超支)额,按多还少补原则在预拨下年度慰问金时一并结清。
第九条 各县级财政局、老龄办应当加强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资金的全程跟踪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做到目标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全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在老年节(重阳节)前领取到慰问金。
第十条 各县级老龄办应当认真开展本辖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统计,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错报。各设区市老龄办应当加强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科学预估各县(市、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及时下拨百岁老年人慰问金。
第十一条 省老龄办和省财政厅每年将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老龄办应加强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开透明、送达及时。各级老龄办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把省委、省政府为高龄老年人办实事、送温暖活动办好办实。
第十三条 各级老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虚报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已发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节慰问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老龄办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2018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