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26
- 备注/文号: 闽财发〔2010〕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二、采取“倒配制”办法,认真考核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即:从2012年起,以县为单位,省农发办根据2011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金额(含设区市超出自行规定的市县配套比例为县级多配套部分,不含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测算确定2010年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以此类推。对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的,暂停开发县资格。非农业综合开发县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发办报送当年本级财政预算配套情况,并附有关预算批复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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