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_ 农业农村 _ 福建省财政厅
  •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26
  • 备注/文号: 闽财发〔2010〕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财政局:

考虑到市县财政困难等客观实际,此前我厅制定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闽财发[2010]50号),较大幅度下降了市县财政配套比例。为了进一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夯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基础,决定采取“倒配制”办法,确保预算资金足额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工作,切实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农口部门项目),并单独安排事业经费,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顺利实施。

二、采取“倒配制”办法,认真考核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即:从2012年起,以县为单位,省农发办根据2011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金额(含设区市超出自行规定的市县配套比例为县级多配套部分,不含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测算确定2010年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以此类推。对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的,暂停开发县资格。非农业综合开发县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于每年5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发办报送当年本级财政预算配套情况,并附有关预算批复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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