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17
- 备注/文号: 闽财农改〔2012〕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制度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基础的重要举措。财政对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责任以县乡政府为主。为调动各级政府做好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工作,激励县乡政府增加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的补助,切实承担起村干部基本报酬主要保障责任,实现村干部基本报酬与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协调增长,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102号)的精神,特制定《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以奖代补转移支付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以奖代补转移支付办法
一、为激励县(市、区)做好村干部待遇保障工作,实现村干部基本报酬与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协调增长,对各地村干部基本报酬达标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二、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以奖代补转移支付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村级自我积累和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稳定增长机制,村干部基本报酬增长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挂钩,对运转困难的村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坚持省级财政奖补与县乡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对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责任以县乡政府为主,上级政府通过安排奖补资金等措施,积极引导县乡政府增加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的补助,促进当地做好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工作。村干部基本报酬未达标的县,县乡财政要增加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的补助,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
(三)坚持民主理财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村干部基本报酬使用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加强对村干部基本报酬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财政、审计监督。
三、以县为单位,根据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村干部基本报酬达标情况,按补助方案和村干部标准人数给予分档奖补,确定具体以奖代补金额。
(一)本办法所指的达标是指以县为单位,村干部人均基本报酬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
计算公式为: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负担人口(以上数据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数据计算)。
(二)补助方案:按村干部每人每月分档定额补助,补助系数按省政府审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办法》所确定的分档,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的县,分档补助系数分别为0.8、0.6、0.4、0.2。
对未达标县按扣减0.1的补助系数给予奖补。
(三)村干部标准人数:根据闽委办〔2009〕102号文规定,村干部职数原则上村人口1500人以下每村核定干部3-5名,村人口1500人(含1500人)以上每村核定干部5-7名。分别取中间数,村人口1500人以下每村4名干部,村人口1500人(含1500人)以上每村6名干部,计算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本办法所指的村干部标准人数,指按此确定的村干部人数。
四、为促进各地做好村干部基本报酬达标工作,从2013年起,结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每三年对村干部基本报酬达标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三年安排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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