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08
  • 备注/文号: 闽财农〔2016〕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4-0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08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机)局(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45

 


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化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农机化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化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  农机化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五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机)部门于预算执行前一年9月底前按有关要求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送农机化专项资金申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资金申请文件、农机化生产功能区建设布局和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统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市、县(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六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按规定不需由设区市审核汇总的项目直接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并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先建后补的,验收合格后,会同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补贴产品累加补贴和本省特色农业机械补贴。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第十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每三个月将购机者购买信息汇总并以信函的形式寄达相关行政村,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外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第三章  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

 

第十五条  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于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用于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建设。

第十六条  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补助对象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补贴对象农

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农机)服务组织;

(二)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补贴对象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

第十七条  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添置水稻、旱地粮油作物生产及配套农机装备;

(二)建设和完善水稻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开展作业演示和现场会;

(四)聘请专家指导农机农艺融合、关键技术集成、机具改进;

(五)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按照如下方式和标准予以补助:

(一)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示范基地补助40万元;

(二)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示范基地补助20-30万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机化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农机化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农机化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机化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财农﹝200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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