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3-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农改〔2013〕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2-30
- 有效性: 有效
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转发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13]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目前乡镇(含街道,下同)财政所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大力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通过创建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促使基层落实确保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规范乡镇财政所的工作制度,提供基本的办公设施,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乡镇财政队伍的素质,切实承担起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将制定的《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印发实施,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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