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3-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农〔2013〕14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1-04
- 有效性: 有效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11月4日
省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以林下经济项目建设为载体,带动农民积极参与,充分体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要求。在选择项目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策扶持和机制创新的原则,发挥优势,扶持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从事林药、林菌、林菜、林蜂、林禽等林下种养、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型的国有林场和采育场等经营单位。企业和林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公司+农户”、订单林业等适当模式带动农民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技术培训以及种苗、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各设区市林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林下经济项目申报工作,每年2月底前按县(市、区)总数的50%推荐项目县,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有关附表(参见附件)报送省林业厅、财政厅。
第七条 省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林下经济项目资金规模、项目申报情况、各地资源状况以及上年度项目报备、检查验收情况等因素确定项目县,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项目县负责本县具体项目的筛选和实施方案的批复。各项目县应在收到补助资金2个月内将批复项目报设区市和省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项目县应制定林下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资金拨付、自查验收办法等内容,每个申报项目的种养规模不小于10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100万元,并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由有关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组织自查(国有林场自行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对全部项目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财政厅。省林业厅、财政厅对项目组织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及林业经营单位,3年内不予安排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检查验收及抽查依据为经县林业、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申报文本及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部分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3〕50号)中关于林下经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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