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农〔201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1-06
- 有效性: 有效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我省造林绿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推进森林福建建设的通知》(闽委〔2010〕37号)以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造林绿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造林绿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造林绿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造林绿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推进森林福建建设的通知》(闽委〔2010〕37号)以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造林绿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2010-2011年造林绿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造林绿化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明确责任,分级保障”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技术培训和检查验收等支出。
第四条 省级造林绿化资金主要用于苗木补助。
第五条 省级造林绿化资金补助标准:宜林荒山造林和疏林地补植的,每亩补助苗木费80元;非规划林地造林的,每亩补助苗木费300元。对南平、三明和宁德三个造林任务最重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在统一补助苗木费用的基础上,对山上造林验收合格的,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亩再补助25元。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应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造林作业设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造林绿化任务先预拨50%补助资金到有关县(市、区)。造林绿化主体的作业设计获批且经核查已完成整地、挖穴等造林前期准备工作后,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将50%资金拨付给造林绿化主体。
造林绿化主体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后,由有关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2012年,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对检查验收结果组织抽查,对检查验收合格的,省财政再拨付30%补助资金。
2013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造林保存率检查并将结果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开展抽查后,对造林保存率达标的面积拨付其余的20%补助资金。同时,按造林验收合格面积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八条 鼓励各造林绿化主体营造油茶林。对于列入中央、省级油茶生产发展项目县(市、区)的造林绿化主体,达到2011年现代农业(油茶)项目要求的,同时给予油茶生产补助和造林绿化补助。
第九条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造林绿化主体。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资金拨付情况录入造林绿化补助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录入工作情况将作为其它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补助资金,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停拨、调减或收回资金,林业部门中止其项目执行。涉及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关县(市、区)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造林绿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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