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20-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20〕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1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0-03-04 00:00
闽财教〔2020〕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
会事业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
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号 53号)精神,
提高学前教育、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经研究,对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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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20 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
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分别提高到 600元和 1000元,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各地现
有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低于省定标准的应及时调整
到位,确保达到省定标准。同时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办学成本
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
费标准稳定增长机制。
二、学前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
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政策落
实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予以奖补,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生均公用
经费予以每生每年 150元定额奖补,对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
照 70%、50%、30%比例分档补助市县。对未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
费标准的市、县(区),省级不予安排相关公用经费奖补。
三、各市、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建立学前教育、
公办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将学前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
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应全额返还学前教育保教
费、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并不得将学前教育、普通高
中项目建设等专项资金,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安排的生均公用经
费财政拨款。
四、各市、县(区)应按照本文要求调整学前教育、公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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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遵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财教
〔2018〕41号)、《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教〔2016〕42 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设
区市应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公办普通高中
生均公用财政拨款标准,并将落实情况于 2020年 3月 31日前报
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 2月 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2月 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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