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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5-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5〕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6-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6-1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体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

2015年6月10日

  

 

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利用以及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

(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

(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本体保护维修工程、安全防护工程和展示利用工程。

(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核心区范围内环境整治。

(四)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与维护。

(五)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文本编制、翻译和印刷,开展遗产价值评估、保护项目专业论证、国内外专家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和申报文本编制支出,主要包括资料采集费、勘测费、规划设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申报文本编写、拍摄(照片、幻灯片、电视)、图纸制作、翻译、印刷出版费等。

(二)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展示利用工程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化遗产核心区内范围环境整治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费等。

(六)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与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监测报告编印费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或技术方案应获得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

第八条 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文化文物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31日前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省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请,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等);

2.《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项目立项或方案的批复文件。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二)省文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门户网站公示审查结果,于每年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建议,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省文化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

(四)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实施单位,同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文化厅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差旅费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十五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报省文化厅,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同意,可转入本地区其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从2015年到2017年)。

 

附件: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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