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0-2021-00007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2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5-3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将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1-06-21 00:00
闽财税〔2021〕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福州市园林中心,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国家税务
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
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厦门除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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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税务总局同意,自 2021
年 7月 1日起将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绿化赔偿收入指按《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对因特殊需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地和未经
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非税
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城市绿化赔偿收入的征收范围、
对象、标准、缴纳期限、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具体缴库科目详见《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预算科目表》(附件 1)。
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
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以前属期应
缴未缴的收入,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向缴费人追缴,税务
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各级住建、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
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现场勘验、审批、费款核算等职责。缴
费人携书面核算结果,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项目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将费款及时征缴入库。
四、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
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造成实缴
费款大于原核算应缴费款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
办理,缴费人直接向费款所属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审核退库。
涉及汇算清缴、项目变更等造成原核算应缴费款变更需要退费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核算后至费款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人民银
行国库管理部门按退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划转前已缴
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办理。
五、各级财政、住建、城管(园林)、税务、人民银行等部
门应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统筹解决划转中、划转后遇
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市县级税务部门应当商同级财政、住建、
城管(园林)等部门确定本地征缴流程方案,推动办事缴费“一
门、一站、一次”办理,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征管
效率。
附件:1.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预算科目表
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1年 5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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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6月 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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