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0-2020-00010
  • 备注/文号: 闽财非税〔2020〕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4-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非税处 时间:2020-04-29 00:00

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有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9〕68号)要求,自 2020年 5月 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现将我省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内容

  (一)非现场交通违法支持异地处理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9〕543号),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

  (二)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适用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 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如,缴款人在福建省以外发生非现场违法行为,在福建省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福建省或其他任意省份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照处理地福建省规定,缴入福建省处理地同级国库。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都在福建省范围内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跨省异地缴纳办法。缴款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应当通过福建省规定的代收银行、“交管 12123”APP、“福建交通罚没”APP等线上线下渠道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改进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和罚款缴交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78号)的规定, 缴入违法行为发生地同级国库。

  二、代收银行跨省异地代收交通违法罚款

  (一)代收银行范围

  根据财办库〔2019〕68号文关于“各省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闽财非税〔2016〕3 号文规定已开展跨省异地代收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 12 家福建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继续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跨省异地代收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有 12家代收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

  (二)资金收缴清分和信息传递流程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非税〔2019〕3 号)规定,所有代收银行跨省异地代收的交通违法(含现场、非现场)、处理地为“福建省”(含厦门,下同)的罚款资金,应全部纳入新版非税票据综合系统管理(以下简称非税票据系统)。

  具体流程如下:

  1.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福建省外,在福建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代收银行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收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2.代收银行将收取罚款的信息实时传递至交换平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相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3.代收银行应在每日上午8点前,将上一日跨省异地代收的处理地为“福建省”的交通违法罚款资金转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同时把对应罚款信息数据通过收缴电子化适配器绿色报文发送至财政非税票据系统。

  4.非税票据系统接收代收银行发送的罚款资金信息,每日上午 10点前发出清分划转指令完成所有资金的清算与划转(交通违法处理机关及收入级次对照关系表详见附件),资金清分流程与现有非税票据系统清分规则一致。

  5.缴款人使用代收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三、票据管理、资金退付及对账

  1.跨省异地缴纳处理地为“福建省”的交通违法罚款的当事人,可登录“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网页(网址:http://220.160.52.215:8090/billcheck/html/index.html) 或“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凭处罚决定书号信息查验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2.在福建省处理违法,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省内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3.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按照我省现行的非税收入对账规则进行对账。

  四、实施步骤

  (一)4月 25日前,代收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技术改造和联调, 4月 30日前完成省内(含厦门)各网点人员培训等业务准备工作。

  (二)4 月 30 日前,省公安厅完成交警系统业务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4月 30日起,省财政厅组织代收银行进行清分流程验证等上线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四)5 月 1 日起,通过验收的代收银行上线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建立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之间高效工作协调机制, 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实施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公安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选定符合条件的代收银行,制定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的收缴流程和要求,组织代收银行拓展缴款渠道,方便缴款人缴纳罚款;组织做好财政非税票据系统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组织做好票据管理和资金退付工作。

  (二)省公安厅负责将我省交通违法信息上传到公安部交换平台,确保信息交换实时顺畅;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组织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告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明确专人或热线电话等为群众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和协调解决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

  (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加强对各代收银行代收跨省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四)各代收银行应按要求完成行内跨省交通违法罚款代收系统与财政非税票据系统对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做好资金的收缴汇划和罚缴信息的传递,根据非税票据系统发出的清分指令及时将资金解缴入库。各代收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向群众宣传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本行内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网点的组织管理,严禁发生各种拒收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网上支付、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方便缴款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五)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六、其他事项

  厦门市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及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应一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工作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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