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0-2014-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非税〔201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8-22
- 有效性: 有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学校收费及票据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属学校委托代收银行批量代扣收费及相关票据管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规范管理
1.省属学校委托代收银行批量代扣的收费资金及相关票据应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管理。
2.“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福建省中小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向省财政部门申领和核销。
3.学校与代收银行签订委托批量代扣协议,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学校与代收银行协商一致,并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后,将票据系统开票端统一设在代收银行,委托代收银行在批量代扣学校收费的同时代为打印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和缴款通知书。
4.学校应按照省财政部门统一设定的开票数据格式(见附件)形成实际应开票信息,确保开票时符合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要求,实现票据信息规范统一。
二、明确操作流程
1.学校向代收银行提供应批量代扣的学生收费信息,代收银行按照委托批量代扣协议和学生授权,以无卡(折)支取方式从学生缴费卡中将应缴费额扣缴至银行内部临时科目,相关扣款信息及时向学校反馈。
2.学校根据代收银行反馈的扣款信息,按照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区分应缴财政款项和代办费金额,并按照统一的开票数据格式形成实际应开票信息,导入开设在银行的票据系统,由代收银行批量打印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同时,通过“委托代收缴款书”功能模块自动汇总生成并打印应缴财政款项的缴款通知书。
3.代收银行将缴款通知书信息录入非税系统银行端,将批量代扣的应缴财政款项从银行内部临时科目划转到“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非税系统根据已经设定的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将资金自动划解到省级财政专户。批量代扣的教材费等代办费由代收银行直接划转至学校指定的账户。
4.代收银行在缴款通知书上打印缴款确认码并加盖银行资金收讫章,并将学生收费专用票据收据联、记账联与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一并及时送交学校。
三、其他要求
1.学校应按要求做好有关票据的申领、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受托的代收银行发放有关票据。同时代理多家学校收费的代收银行应加强对有关票据的分类保管,禁止串用财政票据。
2.代收银行应在成功代扣学校收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票据开具和资金缴交等工作。
3.代收银行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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