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8-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2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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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购〔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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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
省属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
一、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指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三、简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放宽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管理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资金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
年度执行中,
(二)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至
(三)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四)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省属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自主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自主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
3.同一品目(品目编码最末级)一个财政年度内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除外。
4.选择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自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5.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
(五)简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
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免于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且无需送财政部门备案;不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产品的,由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由单位根据论证意见自行核准。
(六)加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七)自主选择评审专家
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代理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八)建立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置
四、加强内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环节,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应切实履行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和采购效率。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专职机构,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能力,内控制度健全,配备与采购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及采购活动组织能力,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二)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省级各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将科研设备采购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对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举报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省属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予以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纳入信息公开检查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本通知自
附件:
3.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需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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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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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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