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0-2016-00030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7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歌舞剧院土楼南行——交响诗篇《土楼回响》传播项目推广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2-23 00:00
投诉人:北京澳丰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511
法定代表人:刘超敏
被投诉人: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001-10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光锦
被投诉人:福建省歌舞剧院
投诉人北京澳丰公司称:
二、福建优胜公司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已经严重违反法定招标程序,应当认定为废标。
三、福建优胜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违反招标程序,应当认定为废标。
被投诉人福建优胜公司针对北京澳丰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中标企业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悉尼歌剧院的场地,应当认定其中标行为无效”的投诉事项
二、关于“本项目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应当认定为废标”的投诉事项
(二)福建优胜公司于截标时间2016年10月24日9:00之前收到四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准点截标,于开标时间2016年10月24日9:00时向各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将唱标过程延长至2016年10月24日下午3:00。投诉人北京澳丰公司开标现场未提出异议且于当日下午3:00前亦准时到达现场参加开标唱标。本次采购项目在唱标过程中,各投标方代表均对投标文件密封性及开标过程作出无异议确认。
(三)
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在唱标过程中我公司向每位投标人确认投标报价,各投标方代表均无异议。
三、关于“被投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应当认定为废标”的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福建省歌舞剧院针对北京澳丰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中标企业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悉尼歌剧院的场地,应当认定其中标行为无效”的投诉事项
(二)澳大利亚澳丰公司与北京澳丰公司并非同一主体,北京澳丰公司参与投标时,未出具由澳大利亚澳丰公司提供的参与投标授权函及悉尼歌剧院场地确认函。
(四)福建省歌舞剧院并未委托澳丰公司进行酒店、机票等项目的垫款,澳丰公司在未与该院沟通取得授权的前提下,擅自进行票务销售,不仅导致此次演出队澳大利亚的观众不负责任,也企图在开标后造成“既定事实”,还将对随后产生的票房收入等财务审核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
二、关于“本项目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应当认定为废标”的投诉事项
相关供应商福建东南网公司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答复称:
一、福建东南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以最低价中标。该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开展项目准备工作。经了解得知,福建省歌舞剧院已委托澳大利亚澳丰公司预定悉尼歌剧院场地。该公司中标后,省歌舞剧院发函通知该公司开展演出场地的协调对接工作,并同时发函要求澳大利亚澳丰公司移交场地。但北京澳丰公司却因未能中标而干扰中标结果的执行,向澳大利亚澳丰公司施加影响,使得该公司拒不交出先期受省歌舞剧院委托预定的场地使用权。
二、福建东南网公司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中标结果合法有效。北京澳丰公司却以场地问题干扰该公司实施项目,并进行质疑、投诉影响项目顺利实施。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北京澳丰公司的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结合质证会专家意见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北京澳丰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就投诉人的有效投诉事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的中标企业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悉尼歌剧院的场地,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标条款”第 6条重大偏离招标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中标行为无效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0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2.4条规定,“演出场地租赁的要求:投标人须保证在演出的四座城市提供演出场地;四座城市需提供能容纳1000人以上的标准音乐厅或专业剧场作为演出场地,其中悉尼的演出场地须为悉尼歌剧院”;《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人前附表”第8项第(6)点之规定,“无效标条款:……(6)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中标供应商福建东南网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服务方案》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应答为:“无偏离”。
另查明,为保证项目顺利出行,本项目采购人福建省歌舞剧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澳大利亚澳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利亚澳丰公司”)发出《出访演出档期确认函》,明确委托澳大利亚澳丰公司代为确认场地。
质证会专家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场地租赁的有关证明,中标供应商福建东南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相应承诺,不存在重大偏离情况。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与本项目招投标行为无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第2.1规定“演出时间及地点:2016年10月至11月之间,在悉尼(悉尼歌剧院)、墨尔本、新西兰、塔斯马尼亚四座城市进行演出,具体演出时间及未明确场地以中标后双方协商为准。”本项目的具体履行时间及未明确场地系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为准。中标供应商福建东南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不存在重大偏离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企业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悉尼歌剧院的场地,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标条款”第 6条重大偏离招标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中标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经审查,未发现福建东南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 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前附表”第8项第(6)点规定的无效标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福建优胜公司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已经严重违反法定招标程序问题 。
经查,《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投标邀请”关于“投标邀请函”第六点明确规定,本项目“开标时间:2016年10月24日上午09:00 (北京时间)”;《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投标文件递交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接收人: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4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招标文件》第11页7.2条规定“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第14页第15.1条规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经查明,福建优胜公司于截标时间2016年10月24日9:00之前收到四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准点截标。福建优胜公司于截标当场告知各投标人将唱标时间变更至2016年10月24日下午3:00,并向各投标人说明唱标延期的原因。福建优胜公司于上午9:00收到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将文件保管至下午3:00开标,在此期间,优胜公司未能提供投标文件保管的连续监控录像。下午3:00开标时,福建优胜公司组织四家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密封性作出确认。
本机关认为:福建优胜公司未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09:00 (北京时间)开标,其开标和截标未在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福建优胜公司延迟开标时间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本项目四家投标人代表均于下午3:00开标后对文件密封性签字确认,但由于福建优胜公司未能提供上午9:00截标至下午3:00重新开标期间的文件保管的连续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在此期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属于采购过程中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就本机关在调查处理本项目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事宜
(一)经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资格标准”第(2)条规定,“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2016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2016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注:投标人若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持有者公章,并有原件备查。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资格条件,有任何一条不满足,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本项目投标人东辽锦创风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东辽锦创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材料提交了公司编制的2016年8月《利润表(企业)》、东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缴纳税收的说明》、东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社保缴纳情况的说明》。《利润表(企业)》显示,该公司存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关于缴纳税收的说明》显示,“2016年1月至9月,由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处于未营业状态,故不存在2016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关于社保缴纳情况的说明》显示,公司所聘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社会险。经审查本项目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认为北京澳丰公司、福建东南网公司、东辽锦创公司3家投标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东辽锦创公司在2016年8月的《利润表(企业)》显示其存在主营业务收入。而东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缴纳税收的说明》又说明东辽锦创公司自2016年1月至9月处于未营业状态。二者内容相互矛盾。另,东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主管税收工作的税务部门,其出具的《关于缴纳税收的说明》不能有效证明东辽锦创公司的缴纳税收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东辽锦创公司提交的东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缴纳税收的说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资格标准”第(2)条有关提交依法缴纳税收材料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未针对上述情况要求东辽锦创公司对投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并认定投标人东辽锦创公司资格审查合格,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影响了中标结果。
(二)另查明,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项目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但本项目《评标报告》第5页显示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家中标候选人。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其他情形
经查明,福建优胜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评标过程录音录像无声音。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福建省歌舞剧院确认了福建东南网公司为中标人,但尚未与福建东南网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部分属实,本项目部分采购行为违法,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行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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