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27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09
- 有效性: 有效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光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怡药械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汪旭坚
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仲
投诉人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和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下称“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福怡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下称“福怡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编号:FYZB-F2-2016007-1,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投诉人和洁公司投诉称:福州鑫源洗涤有限公司(下称“鑫源公司”)于
被投诉人协和医院针对和洁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投诉人和洁公司于谈判开始时递交的举报信,招标代理机构福怡公司已现场转与谈判小组认定,谈判小组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及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对鑫源公司的中标资格进行认定,最终确定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人尊重并执行谈判小组的谈判和认定结果。
二、被投诉人已委托福怡公司代理招标采购事宜,具体招标流程及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及说明。
被投诉人福怡公司针对和洁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鑫源公司具备中标资格,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谈判文件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相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谈判小组据此对鑫源公司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议并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未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未违反政府采购的规定,其评议结果是有效的。
二、经福怡公司取证后的质疑回复无误,维持谈判小组的评定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和洁公司于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分别向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亦审查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文件、投诉人和洁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福怡公司接受协和医院的委托,于
经查明,《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0.1 条关于“投标响应文件”中“C:资格证明文件即商务部分文件”第(9)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拟订)”。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评分方法”规定,“包1最低评标价法: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或谈判过程中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达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经查,鑫源公司在谈判文件中提交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诉人和洁公司现场递交举报信反映鑫源公司已被政府责令停业整顿,不具备谈判资格。谈判小组经研究后,确定鑫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经查明,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因鑫源公司未经审批在其租赁的厂房主体东侧通道上建设锅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于
另查明,闽侯县白沙镇企业服务中心根据“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的投诉对鑫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辅助生产设备锅炉周围未经行政审批搭盖铁皮房,由此对其作出针对《停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整改;并于
本机关认为,和洁公司落款时间为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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