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27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0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9-12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竞争性谈判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8

    法定代表人:王学光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怡药械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6

    法定代表人:汪旭坚

 

    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

    法定代表人:陈元仲

投诉人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和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下称“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福怡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下称“福怡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编号:FYZB-F2-2016007-1,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1682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被投诉人福怡公司提供了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和洁公司投诉称:福州鑫源洗涤有限公司(下称“鑫源公司”)于 2016311因违法被闽侯县白沙镇政府责令停业整顿,且并未被解除停业整顿,其不具备中标资格。被投诉人福怡公司认为鑫源公司符合投标资格并公告其中标是错误的。

被投诉人协和医院针对和洁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投诉人和洁公司于谈判开始时递交的举报信,招标代理机构福怡公司已现场转与谈判小组认定,谈判小组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及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对鑫源公司的中标资格进行认定,最终确定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人尊重并执行谈判小组的谈判和认定结果。

二、被投诉人已委托福怡公司代理招标采购事宜,具体招标流程及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及说明。

被投诉人福怡公司针对和洁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鑫源公司具备中标资格,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谈判文件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相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谈判小组据此对鑫源公司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议并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未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未违反政府采购的规定,其评议结果是有效的。

二、经福怡公司取证后的质疑回复无误,维持谈判小组的评定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和洁公司于 2016711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福怡公司于当日向鑫源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鑫源公司于 2016713作出回复,回复称其 2016311未收到闽侯县白沙镇政府下达的《停业整改通知书》,并提供了《关于同意延长福州鑫源洗涤有限公司整改期限的通知》,明确其整改时限延长至 2016725,并同意鑫源公司边整改边生产。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分别向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亦审查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文件、投诉人和洁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福怡公司接受协和医院的委托,于 2016628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于 201677开始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鑫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候选人。福怡公司于 201678发布《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公告》,确认本项目合同包1的成交供应商为鑫源公司。投诉人和洁公司向福怡公司提交举报信:鑫源公司因违法被闽侯县白沙镇于 2016311开具《停业整改通知书》,鑫源公司至今未整改,不具备参与资格;并于 2016711对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福怡公司于 2016719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经查明,《医疗衣物布类洗涤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0.1 条关于“投标响应文件”中“C:资格证明文件即商务部分文件”第(9)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拟订)”。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评分方法”规定,“包1最低评标价法: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或谈判过程中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达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经查,鑫源公司在谈判文件中提交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诉人和洁公司现场递交举报信反映鑫源公司已被政府责令停业整顿,不具备谈判资格。谈判小组经研究后,确定鑫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经查明,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因鑫源公司未经审批在其租赁的厂房主体东侧通道上建设锅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于 2016317向鑫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侯城监〔2016〕停字第010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经闽侯县城乡规划局确认,上述通知书系闽侯县城乡规划局执法过程中的告知书,在本机关调查时该局尚未对鑫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另查明,闽侯县白沙镇企业服务中心根据“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的投诉对鑫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辅助生产设备锅炉周围未经行政审批搭盖铁皮房,由此对其作出针对《停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整改;并于 201644作出《关于同意延长福州鑫源洗涤有限公司整改期限的通知》,明确将整改期限延长至 2016725,并同意鑫源公司边整改边生产。经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处罚不是其职能,其作出的《停产整改通知书》系针对鑫源公司锅炉整改事项,并非针对该企业全部生产环节的“停业整改”。

本机关认为,和洁公司落款时间为 201677的《举报信》显示,其系向福怡公司提出举报。虽然鑫源公司因未经审批在其租赁的厂房主体东侧通道上建设锅炉房而被闽侯县白沙镇企业服务中心责令停业整顿,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违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是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职权。闽侯县白沙镇企业服务中心作出的《停产整改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闽侯县城乡规划局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执法过程中的通知书,其未对鑫源公司的有关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综上,闽侯县城乡规划局和闽侯县白沙镇企业服务中心对鑫源公司所下达的文书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机关未发现鑫源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鑫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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