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经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在我省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据实结算类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修订相关划型标准的,依照新规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6年到2028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六条 省工信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工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县工信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推进创业创新、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合作区等平台载体建设;
(二)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服务;
(三)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开展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四)推动产融合作,加强融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五)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提升活动;
(六)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中小微企业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本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同一项目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奖补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会同省财政厅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任务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及权重,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分配中,可结合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分配方案予以调整,体现激励与约束导向;
(三)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的奖励性资金,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当年完成绩效目标后仍有结转结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工信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工信厅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工信部门应将每季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将每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七条 各级工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工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工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3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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