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收入水平,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运转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资金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

  补助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不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保障,分级管理。按照相关补助政策,对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分类予以保障。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运转。

  (三)绩效优先,强化管理。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补助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补助资金使用等。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应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用于发放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性收入。县级财政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按规定足额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

  (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用于发放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不同档次计发。此项补贴不冲抵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原有的工资性收入和离退休人员原有的离退休费。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一)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某县(市、区)应拨付资金=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人数×省级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人均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4档。

  (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某县(市、区)应拨付资金=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卫技人员人数×4800元×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离退休人数×3600元×省与市县分担比例。

  厦门市补助资金按现有体制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保障机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统筹补助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经费,确保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县(市、区)。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补助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乡镇卫生院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补助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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