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闽财规〔2024〕4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规划〔2024〕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7日  

 

 

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

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规划〔2024〕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奖补资金。

3年实施期内(2024—2026年),中央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实施第一年按4亿元予以补助,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原则上实施期内进行三次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年度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的依据。

第三条 中央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突出事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各司其职”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交办规划〔2024〕28号文件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实施主体可结合实际,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各自制定中央奖补资金实施方案,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细化明确各类项目的补助标准,负责资金安排使用、动态跟踪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依据国家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期限确定。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中央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批复的福建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核定投资项目,主要用于示范通道及网络的智慧扩容、安全增效、产业融合、体制机制创新等。

第七条 中央奖补资金的分配按项目实施主体为单位,统筹考虑各实施主体的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发展实力等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一)对完成绩效作重要贡献、资金筹集能力较强的实施主体,适当予以支持;

(二)对交通基础设施监测预警、数字底座、省级平台等重点示范建设任务,以及以公益性为主、服务国家战略的建设任务,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三)与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工程同步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原则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资金,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四)符合数字化转型升级要求的在建项目(特指已获得立项批复,且未完成交工验收的项目),未享受过中央补助资金的,且该类项目在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内的投资,按规定予以奖补。

第八条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的中央奖补资金总额,财政部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安排。省级结合实施主体资金需求等情况,将中央奖补资金统筹分配各实施主体。各实施主体在省级分配的中央奖补资金额度内,细化单个项目的中央奖补资金额度。单个项目的中央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其核定投资额的75%。

第九条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单个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其核定投资额的40%。

第十条 省本级单个项目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地市单个项目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80%。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和征地拆迁;

(二)传统土建工程、楼堂馆所建设等不符合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

(三)车载终端设备更新;

(四)不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前期手续的;

(二)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其他中央资金补助的;

(三)申报项目涉及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核定标准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核定投资额的费用不予奖补。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汇总提出中央奖补资金需求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年度任务进展、重点绩效指标完成等情况,统筹提出中央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中央奖补资金下达实施主体,同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十五条 省级奖补资金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施主体收到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后,按规定及时向承建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机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实施主体在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支出计划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因素影响进行调整的,经各实施主体审核并报省级机制办公室按程序予以调整。对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及原因,经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二十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财建〔2024〕96号、交办规划〔2024〕28号文件关于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有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实施主体自评。各实施主体组织开展自评价工作,自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形成评价报告,在国家要求上报截止时间前15个工作日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省级评价。结合各实施主体上报材料,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核查,进一步完善省级评价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二十一 突出绩效导向,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对建设进度滞后、绩效目标完成差的项目,适当调减奖补资金分配额度或不予安排后续奖补资金,直至收回。

二十二 实施主体及项目具体承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各类项目需按照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落实数字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实施主体不得擅自对项目方案作较大变更,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补资金。项目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增加投资金额、降低绩效目标、改变实施范围以及其他重大变化的,经各实施主体审核并报省级机制办公室按程序予以调整。

二十三 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省财政厅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并督促整改或改进。各实施主体每季度按要求向省级机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考核指标完成进展、重点项目进展、资金规范使用监管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 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二十六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7号)中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的补助规定,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二十七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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