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3日
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我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如下:
(一)现有耕地的保护。包括耕地资源的管护、执法、监控、耕地流出整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提质改造、耕地后备资源评价等。
(二)补充耕地。包括恢复、开垦耕地及相关支出等。
(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对重点流域、区域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竞争性评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
(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支持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整体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支持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相对集中连片、工作基础扎实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五)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对海洋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受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影响的海域、海岸带、海岛等区域进行整体保护修复。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修复项目的先导工程。
(六)其他列入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1-2035年)、省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生态修复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其中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支出活动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部署耕地保护任务,建立生态修复项目省级储备库并审核入库项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支出活动监管,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审核批准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申请办理项目入库,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支出活动监管,指导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任务实施,组织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补助工作内容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全流程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是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高质量完成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并可根据市、县(区)财力情况、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调整。省本级支出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进行安排。
第九条 用于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实有耕地面积、耕地增加面积(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净增加面积加上已审批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资金使用绩效,各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20%。
设区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综合平衡,将省级资金下达至县(市、区)并落实到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具体事项。
县(市、区)在安排资金支出时,对耕地流出整改、恢复耕地,使用省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亩;对开垦旱地,使用省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亩;对开垦水田,使用省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自筹解决。
第十条 用于生态修复工作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部分,分配因素主要为项目治理面积、投资额、资金使用绩效,各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20%;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部分,分配因素主要为项目修复面积、修复岸线长度、投资额、资金使用绩效,各因素权重分别为25%、25%、30%、20%。资金下达后,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项目形式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市、区),不得再采取因素法分配。同时,在资金分解下达后15日内,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清单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等具体事项,原则上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3,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可分年度支持。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应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对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主体的补助标准、项目补助标准或一事一议安排补助。安排耕地管护费用的,原则上分年度安排,并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或补充耕地按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是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县(市、区)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做好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项目按照“建设单位自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的程序开展验收,采取现场核查和内业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按原审批流程批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决算审核,并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决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人员经费、奖金补助以及其他与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重复申报、套取专项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