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工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0日
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围绕《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主要目标,以智能化、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导向,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资金规模、用途及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省工信厅应加强对项目储备库联动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高水平产业科技 创新平台,优化产业科技创新服务,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支持产业链群提升。加强重点产业链、县域产业链培育,深化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统筹产业发展和安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产业提档升级;
(四)支持数实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企业智改数转网联,促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广泛应用;
(五)支持融合协同发展。梯度培育优质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高质量项目招引,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开拓市场,推进工业稳增长,促进产业对外开放合作,深化闽台产业融合发展;
(六)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所需的必要支撑及辅助服务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印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标准等内容,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建立更新完善项目库,确保资金分配与项目实施保持一致。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支出方向、政策任务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及权重,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的奖励性资金,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准等。
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初预算批复的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奖补政策。
第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将下一年度预计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剩余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工信部门应将每季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将每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