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
闽财规〔2024〕3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等文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绿色低碳产品,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政策目标,采购人应当认真履行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细化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执行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制定的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项目涉及已制定需求标准的,应当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整节能环保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措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实施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产品价格报价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标的同时包含其它非优先采购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进行分项报价,非优先采购产品的报价不得享受给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优惠。具体采购项目给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第三点和附件停止执行。

  五、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配备执法执勤车辆的采购人,应当逐步提高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占比。

  六、发挥网上超市的引导作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应当通过特色场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措施,促进采购人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对于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网上超市应当加挂标识,通过优先展示、政策提醒等方式,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七、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在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的城市,采购人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全面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鼓励省内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积极争取纳入实施范围。

  八、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检举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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